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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415号 颁布日期: 1995/7/2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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