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6]928号    颁布日期: 2006/10/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销售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10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元/200支)

龙岩卷烟厂

乘风(特醇)

24.3*(60+24)硬盒翻盖

21.20

龙岩卷烟厂

丹尼(白)

24.3*(60+24)硬盒翻盖

22.24

龙岩卷烟厂

乘风(新红)

24.3*(60+24)硬盒翻盖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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