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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0]003号 颁布日期: 2000/7/2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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