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字[2000]43号 颁布日期: 2000/3/1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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