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法规文号: 联合公告2006年第2号    颁布日期: 2006/1/28    发文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1 2844100000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2 2844200000 U235浓缩铀,坏及其化合物
3 2844300000 U235贫化铀,牡及它们的化合物
4 2844401010 镭-226及其化合物
5 2844401090 其他镭及镭盐
6 2844402000 放射性钻及放射性钻盐
7 2844409010 铀-233及其化合物
8 2844409090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注:2844401010、2844401090、2844402000、2844409090第二计量单位为“贝可”,凡进口上述商品,须按“克”和“贝可”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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