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 法规文号: 联合公告2006年第2号 颁布日期: 2006/1/28 发文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序号 |
HS编码 |
商品名称 |
单位 |
1 |
2844100000 |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
克 |
2 |
2844200000 |
U235浓缩铀,坏及其化合物 |
克 |
3 |
2844300000 |
U235贫化铀,牡及它们的化合物 |
克 |
4 |
2844401010 |
镭-226及其化合物 |
克 |
5 |
2844401090 |
其他镭及镭盐 |
克 |
6 |
2844402000 |
放射性钻及放射性钻盐 |
克 |
7 |
2844409010 |
铀-233及其化合物 |
克 |
8 |
2844409090 |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
克 |
注:2844401010、2844401090、2844402000、2844409090第二计量单位为“贝可”,凡进口上述商品,须按“克”和“贝可”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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