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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CEPA项下手表原产地标准中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清单
|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 颁布日期: 2006/1/24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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