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4]521号    颁布日期: 2004/4/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 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 ,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确定编码方案。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各地所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报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
    (二)发票印制相对集中。配合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
    (三)抓住契机开展发票查询。各地要充分利用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规划“两级处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
    (四)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利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附件:号码机字体规格图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后有关数据采集的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2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规定,我市自200571日起(税款所属)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V2.2版采集软件,现就软件升级后数据采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在使用V2.2版采集软件采集货运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时,“发票代码”栏和“发票号码”栏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的普通发票发票代码规则(12位)和发票号码规则(8位)采集。

  由于总局统一开发的V2.2版采集软件要求普通发票“发票代码”栏一律录入12位,因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货运发票(以下简称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无法采集。京国税发[2005380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第5项中关于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发票号码”栏的采集规范与要求不再执行。

  二、自200571(税款所属)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05731之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天)等抵扣条件的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如需抵扣进项税额的,由纳税人到原开票方换取发票代码为12位的新版货运发票后,凭重新取得的发票代码为12位的新版货运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请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纳税人,并按照新版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规范和要求,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