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5号    颁布日期: 2006/11/7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商船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交通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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