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法规文号: 国税地[1989]123号 颁布日期: 1989/11/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此条款废止)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
|
|
|
|
|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