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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法规文号: 国税地字[1989]14号 颁布日期: 1989/2/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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