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工[1988]522号 颁布日期: 1988/10/1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有效]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八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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