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 财税外[1987]230号 颁布日期: 1987/8/1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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