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52号 颁布日期: 2006/9/11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
交易所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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