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XXXX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 国税油函[1990]8号 颁布日期: 1990/1/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1990)国税油湛征一字第35号文收悉。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018号文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从联合账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除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明确免税的项目以外,其余均应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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