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6]589号    颁布日期: 1996/9/1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流一发[1996]30号)收悉。关于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应由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运销企业、运输业户收取而未收取,由煤焦管理站补收的销售煤炭的价差、量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属于因销售煤炭而发生的价外费用,因此,对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量差、价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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