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6]609号 颁布日期: 1996/10/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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