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5]90号 颁布日期: 1995/5/1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式,下发各地试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报表的基本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一: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编码: 填表日期:_年_月_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业 别 |
|
经济性质 |
|
主管部门 |
|
开 户 银 行 |
|
银行账号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土地使用权受让 (行政划拨)合同号 |
|
受让(行政 划拨)时间 |
|
建设项目起讫时间 |
|
总预算成本 |
|
单位预算成本 |
|
项目详细座落地点 |
|
开发土地总面积 |
|
开发建筑总面积 |
|
房地产转让合同名称 |
|
转让土地面积 (按次填写) |
|
转让建筑面积 (按次填写) |
|
转让合同签订日期 (按次填写) |
|
第1次 |
|
|
|
第2次 |
|
|
|
…… |
|
|
|
纳税人 盖 章 |
|
法人代表 签 章 |
|
经办人员 (代理申报人) 签章 |
|
备注 |
|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日期 |
|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意见
|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