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7]55号    颁布日期: 1997/4/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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