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回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7]9号    颁布日期: 1997/1/2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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