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6]605号 颁布日期: 1996/10/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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