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法规文号: (94)财税字第096号 颁布日期: 1995/1/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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