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法规文号: (94)财税字第096号    颁布日期: 1995/1/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