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法规文号: [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    颁布日期: 1987/7/2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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