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法规文号: 财税地税字[1987]1号    颁布日期: 1987/2/1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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