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 法规文号: 国发[1986]90号 颁布日期: 1986/9/15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无效] |
(该文件已废止)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号
附表一: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动船 |
150吨以下 151吨至500吨 5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3000吨 3001吨至10000吨 10001吨以上 |
每吨1.20元 每吨1.60元 每吨2.20元 每吨3.20元 每吨4.20元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
每吨0.60元 每吨0.80元 每吨1.00元 每吨1.20元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 附表二:
车 辆 税 额 表
类 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载货汽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
每辆 按净吨位每吨 每辆 每辆 |
60元至320元 16元至60元 20元至60元 32元至80元 |
包括电车 |
非机动车 |
人力驾驶 畜力驾驶 自行车 |
每辆 每辆 每辆 |
1.20元至24元 4元至32元 2元至4元 |
包括三轮车 及其他人力 拖行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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