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6]1091号 颁布日期: 2006/11/1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的时间从[2004]95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
二、检查方法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至少选择一个地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税收行政执法权变相交由税务师事务所行使,不征、少征税款,侵占、挪用、截留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强制指定税务代理,侵害纳税人利益;与税务师事务所“明脱暗不脱”,从中获利;在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利用职权谋利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要从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制代理、不依法行政和违反廉洁自律的情况要立即纠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对税务机关从中获利的,要严肃查处;对在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征管、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于2007年2月1日前,以国税局、地税局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将检查和整改情况总结以及所附报表一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
表一 税务机关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填制单位:
违法违规事项 税务机关名称 涉税金额 处理决定 备 注
将税收行政执法权变相交由税务师事务所行使
将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本单位第三产业管理
指定税务代理
向下属单位和代理机构下达和考核税务代理收入指标
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
税务机关从税务代理机构获利
在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
表二 地市(区)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情况统计表
填制单位:
事务所户数 从业人员数 代理纳税户数 代理纳税税款金额 税收收入额合计 代理税款占税收
收 入 比 例
表三 地市(区)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BOTTOM: 7.8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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