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6]162号 颁布日期: 2006/11/2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53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印花税“三自”缴纳的原则贴花完税,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应监督其即时缴纳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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