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4]761号 颁布日期: 2004/6/1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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