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关税[2004]23号 颁布日期: 2004/5/1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l、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序号 |
进口种苗名称 |
种子(吨) |
苗木(万株) |
球茎(万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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