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暂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1997]602号 颁布日期: 1997/11/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暂缓征收增值税。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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