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4]第023号    颁布日期: 1994/4/2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全部返还,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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