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2]19号    颁布日期: 2002/2/1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的《人民公安报》自20011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002年2月10日

 

附: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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