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4]84号 颁布日期: 1994/3/2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此条款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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