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4]142号 颁布日期: 1994/6/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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