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1996]10号    颁布日期: 1996/2/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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