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1999]22号 颁布日期: 1999/2/2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和
《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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