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2]747号    颁布日期: 2002/8/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2.2002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方单位名称 供应计划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计划
总    计 1522.4   1522.4
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小计 947.05   947.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燕山分公司
205.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公司
84.6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84.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
分公司
171.7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62.00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9.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
分公司
71.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00
洛阳石化总厂 3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
公司
1.00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0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22.5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4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
分公司
20.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
方化工厂
6.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
工厂
2.7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
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4.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4.20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石油化工总厂
3.05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3.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高桥分公司
20.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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