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3]266号 颁布日期: 2003/12/3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 –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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