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4]826号    颁布日期: 2004/6/2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35号)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