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4]55号    颁布日期: 1994/8/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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