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法规文号: 财税字[1994]55号 颁布日期: 1994/8/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
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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