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 财税字[2000]8号 颁布日期: 2000/1/3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三十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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