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1997]81号 颁布日期: 1997/12/2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四)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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