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1997]195号 颁布日期: 1998/12/3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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