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8]36号 颁布日期: 1998/1/1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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