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8]36号    颁布日期: 1998/1/1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