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1998]107号    颁布日期: 1998/6/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一:
  

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84201000

织物轧光机

84435911

圆网印花机

84435912

平网印花机

84440010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84440020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84440030

人造纤维纺丝机

84440040

化学纤维变形机

84440050

化学纤维切断机

84440090

其他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机器

84451100

纺织纤维梳理机

84451200

纺织纤维精梳机

84451300

纺织纤维拉伸机或粗纱机

84451900

纺织纤维的其他预处理机器

84452010

棉细纱机

84452020

气流纺纱机

84452090

其他纺纱机

84453000

并线机或加捻机

84454011

自动络筒机

84454019

其他络纱机

84454090

其他络纱机(包括卷纬机)或摇纱机

84459000

其他生产及处理纺织纱线的机器 

84461000

所织织物宽度≤30cm的织机

84462110

>30cm宽的梭织动力地毯织机

84462190

>30cm宽的其他梭织动力织机

84462900

>30cm宽的梭织非动力织机

84463020

>30cm宽的剑杆织机

84463030

>30cm宽的片梭织机

84463040

>30cm宽的喷水织机

84463050

>30cm宽的喷气织机

84463090

>30cm宽的其他无梭织机

844711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