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1998]107号 颁布日期: 1998/6/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一:
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84201000 |
织物轧光机 |
84435911 |
圆网印花机 |
84435912 |
平网印花机 |
84440010 |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
84440020 |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
84440030 |
人造纤维纺丝机 |
84440040 |
化学纤维变形机 |
84440050 |
化学纤维切断机 |
84440090 |
其他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机器 |
84451100 |
纺织纤维梳理机 |
84451200 |
纺织纤维精梳机 |
84451300 |
纺织纤维拉伸机或粗纱机 |
84451900 |
纺织纤维的其他预处理机器 |
84452010 |
棉细纱机 |
84452020 |
气流纺纱机 |
84452090 |
其他纺纱机 |
84453000 |
并线机或加捻机 |
84454011 |
自动络筒机 |
84454019 |
其他络纱机 |
84454090 |
其他络纱机(包括卷纬机)或摇纱机 |
84459000 |
其他生产及处理纺织纱线的机器 |
84461000 |
所织织物宽度≤30cm的织机 |
84462110 |
>30cm宽的梭织动力地毯织机 |
84462190 |
>30cm宽的其他梭织动力织机 |
84462900 |
>30cm宽的梭织非动力织机 |
84463020 |
>30cm宽的剑杆织机 |
84463030 |
>30cm宽的片梭织机 |
84463040 |
>30cm宽的喷水织机 |
84463050 |
>30cm宽的喷气织机 |
84463090 |
>30cm宽的其他无梭织机 |
84471100 |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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