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1998]119号 颁布日期: 1998/8/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文件规定,本文关于列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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