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1]45号 颁布日期: 2001/4/1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