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 署税发[2001]272号 颁布日期: 2001/7/9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1]6号),从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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