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1]130号    颁布日期: 2001/7/3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3.5p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