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191号    颁布日期: 1995/5/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特此批复.

(此文已废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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