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2]28号 颁布日期: 2002/2/2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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