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2]28号    颁布日期: 2002/2/2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74号)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